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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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17-03-25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依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和《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本院学术事务进行审议、评定、决策并提供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的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推进学院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院在编在职教师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公认的学术成就,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选举产生,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学科现状及发展需要,学术委员会由11人组成,各学科所占委员名额的确定应兼顾学科之间的平衡。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受委员会委托,主任委员全面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委员会会议。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会议的筹备与组织工作。为方便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可聘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协商同意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  为发挥资深教师的学术专长,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荣誉委员。荣誉委员由3名以上委员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予以确认。荣誉委员为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能恪尽委员职守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出现委员缺额时依照第四、五、六、七条之规定递补,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及有关活动;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下列事项:

(一)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

(二)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规划;

(三)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四)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审定和审议事项;

(六)学院其它需要审定和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学院所属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其它与本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采取表决制决定时,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重要关系人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可委托工作小组执行特定工作,并将执行意见结果报全体委员同意;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结论的事项,需在学院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向秘书长提出;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通过的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再复议,但当事人可向校学术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受学院教职工大会监督,每年年末由主任委员向教职工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