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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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17-03-26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的学术声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产生程序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若有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学院其他领导列席会议。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学院给当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颁发聘书。委员会选举的具体程序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兼职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以过半票数表决通过。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学院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三)对学院职称评审、项目申报中所涉及的学术事项和学术争议进行审议、审核。

(四)对学院外聘的学术兼职人员进行审核。

(五)对学院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六)维护学术尊严和学院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向学院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九)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院长要求或1/3以上院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由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2/3(含2/3)且应到人数的1/2以上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院公示。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提出推荐人选,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本规程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