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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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17-03-09     浏览数:


陕西师范大学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是陕西师范大学下设的食品科学与工程及营养科学为主要研究方向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的办学主体。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性议事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活动,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院民主管理与健康发展、自我完善机制,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不断提升学院科研和学术水平,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学院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个人申请或民主推荐、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委员条件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三章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由7人、9人或11人组成。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纳部分副教授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委员若干人。名誉委员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名誉委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就重大问题发表指导性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和投票。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学校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学术事项;

(二)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受理学术申诉;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等;

(四)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五)评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重大学术合作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五)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 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其他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主任参加或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参加或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解释权在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