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是陕西师范大学下设的以新闻传播与戏剧影视为主要学科方向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办学主体。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性议事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活动,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院民主管理与健康发展、自我完善机制,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治院的作用,不断提升学院科研和学术水平,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学院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院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院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11人。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纳部分副教授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协调。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委员若干人。名誉委员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名誉委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就重大问题发表指导性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和投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制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评议、审批院级各类科研项目,对院级项目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四)筹划、组织、指导学院各类学术活动。
(五)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六)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八)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九)讨论、评议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创新人才以及骨干人才的推选人选。
(十)评审、推荐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十一)审议由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研究项目的年度计划。
(十二)审批学院科研平台(研究所、研究中心)并进行考核。
(十三)审议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申报和审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十四)负责对全院教师年终科研工作进行考评。
(十五)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调研工作。
第四章 资格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勇于负责。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外,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主任参加或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参加或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提出修订案,并经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