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院学术性议事机制,健全院校二级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院的学术活动,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学术事项,引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建设和维护学院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级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机构。其使命是通过对学院重大、全局性学术问题进行商议、评价或裁决,引导、规范全院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繁荣学院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事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评价学院相关重大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规划与方案;对相关重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申报资格进行学术审查;对重要科研成果的质量及有关科研成果的奖励申报等工作进行审议;受院长委托,参与学院相关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师资队伍建设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学术评议、咨询、审查或人员选拔工作;协助院长商议或裁决学院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学术争议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在充分考虑学院学科发展战略、结构、不同学科发展现状及学术研究人员个人素质与成就基础上,通过学院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被聘任的委员应当是学院在编教师中具有良好学术造诣和职业道德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具有积极、公正的办事风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7人的单数名委员构成。其中担任院校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多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管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不少于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分工管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委员若干人。名誉委员享有知悉和讨论相关学术事务的权利,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名誉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三)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四)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其他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相关事项;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该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进行投票决定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其解释权属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