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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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数: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规范化运行,提升学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和评价机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二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发展,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努力营造开放、包容的学术氛围,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指导作用,切实推行教授治学。

第三条  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章程通过实施后,若有修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照学校章程的相关办法,以修正案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代表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50岁以下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担任,但总数应不超过1/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委员若干人,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员名额中。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8年)。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师德师风,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学风端正、顾全大局、为人正派。

(二)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长期坚持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学术造诣高。

(三)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能自愿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愿意为学院公共事业服务。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的过程,应全程接受学院党委的监督,学院党委受理师生员工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积极研究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和学院学科发展现状,为学院制定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术审议。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终分配方案;审议本科生、研究生专业设置方案、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听取和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发展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学院在考核、职务聘任等工作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审议学校或学院规定其他有关事项。

(三)学术评价。评价拟新补充人员学术水平并提出聘用建议;评议学院拟推荐申报各级政府部门及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评议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的学术前景及学术价值;听取和评价各学科组(学术团队、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在考核、职称评审、职务聘用等日常工作中对教师学术进行评议;评价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并提出合理建议;评议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学术指导。宏观指导各学科组(实验室)的学术工作;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帮助他们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五)学风维护。学术委员会应在学院积极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冒尖和创新,维护学院学术道德、学风教风;对涉嫌有学术失范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秘书非委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讨论、民主表决和决议公示制度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秘书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一般由秘书在学院内广泛收集并提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讨论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对于学院提交学术委员会需要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结论反馈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二)对于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三)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表决的事项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1/2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四)对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五)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质询。

(六)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年终分配中,给予适当津贴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1日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在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