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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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侯静     发布日期:2017-03-07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研究院的民主管理,促进研究院各项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精神,结合《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研究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研究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研究院常设最高学术机构,为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相区别,故名“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研究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负责对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学术事务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为研究院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意见。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术民主,保证学术权利的相对独立性,将教授委员会的公心和见识,变作推进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且结构合理、充满活力教师队伍的一种力量。充分发挥教授在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营造“宽松、宽容、宽厚”的学术氛围,对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人事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和评估。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历史文化学院党委、教代会、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研究院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研究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组成,人数为7-11人,每届总委员数为奇数。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研究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做事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研究院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聘任。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教授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研究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权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研究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研究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院教授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研究院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发展计划、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供咨询及建议;

(二)对研究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等重大发展事项进行论证,评议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平台、学位点(申报)建设方案;

(三)对研究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讨论、审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年度学术会议主题,提名推选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等工作;

(五)对研究院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提供咨询;

(六)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研究生招生方向的设立、研究生导师上岗;

(八)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研究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讨论和表决需要由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其它工作事项。

(十)讨论通过增补或撤销教授委员会委员;

(十一)修改本章程。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来自研究院的委托及教授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联名提交的议案,由教授委员会秘书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二)对于确定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秘书或联络办公室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准备规范简明的会议材料。教授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部分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教授委员会联络办公室在会前2天,将有关书面材料呈送参会的各位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四)必要时,教授委员会可邀请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或者全体教职工到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要求

(一)教授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不召开全委会期间,紧急事项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二)教授委员会的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各位委员。

(三)会议应有超过三份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教授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五)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人员列席教授委员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教授委员会的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教授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六)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须向教授委员会的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讨论研究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四)事项表决时,应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实到会委员人数的2/3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决议发布与执行

(一)教授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起草,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审定和签发。

(二)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研究院党政联席会,根据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意见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秘书在教授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第十九条 议事纪律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事由。

(二)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研究院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规定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教授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院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教授委员会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出现抵牾之处,则以国家及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教授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由主任委员撰写全体委员履职情况总结,向全院师生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研究院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8日研究院全体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1年5月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