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统筹行使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可设名誉委员若干人,名誉委员无投票权;
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2)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4)除学校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新一届院学术委员会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学院全体教师无记名投票产生,每届任职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不少于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可增补为学术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权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五)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其他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实行实名投票表决,需到会委员2/3以上、应到委员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就有关学术事务进行调查、研究或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经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主页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